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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醫院公告

        General Hospita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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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南石醫院病歷封存制度

        發布時間:2024-03-21 瀏覽次數(1685) 發布來源:南陽南石醫院

         

        一、目的

        為進一步強化我院病歷管理,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,使病歷管理滿足現代化醫院管理的需要,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,特制定本制度。

        二、范圍

        本制度適用于南陽南石醫院。

        三、規范性引用文件

        本制度引用的標準如下:

        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》(國衛醫發〔201331號)

        《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701號)(2018年)

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(2020528日通過)

        《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(試行)》(國衛辦醫發〔20178號)

        《南陽南石醫院病歷管理規定》

        四、權責

        責任科室:病案與信息統計科。

        五、正文內容

        (一)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、啟封病歷資料的,依法進行封存或啟封。

        (二)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、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,對病歷資料共同進行確認,簽封病歷資料,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,也可以是復制件。電子病歷的封存可以為打印的紙質版病歷。

        (三)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,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;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后,再對后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。

        (四)病案與信息統計科負責封存病歷資料的保管。

        (五)病歷資料封存后醫療糾紛已經解決,或者患者在病歷資料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,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。

        (六)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。

        (七)本制度規定之外事項,按照國家及衛生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執行。

        (八)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。

    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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